人大教授楊東:禁個人P2P債轉不合銀監會規定金融
且目前只有廣東省禁止個人債權轉讓,在平臺上進行債權轉讓的,相關整治方案、監管辦法出臺后。
筆者認為禁止個人債權轉讓的監管措施欠妥,禁止個人債權轉讓尚沒有上位法依據,且目前只有廣東省禁止個人債權轉讓。
近日,有媒體報道稱廣東(深圳除外)在P2P平臺整改中要求P2P平臺禁止一切形式的債券轉讓活動與服務,其中包括出借人之間的債權轉讓,廣東省金融辦于7月17日下午,召集廣州地區的P2P平臺,會議上再次傳達了禁止個人債權轉讓的規定。
筆者曾參與P2P監管規則制定,相關整治方案、監管辦法出臺后,第一時間進行解讀。
筆者認為禁止個人債權轉讓的監管措施欠妥,禁止個人債權轉讓尚沒有上位法依據,且目前只有廣東省禁止個人債權轉讓。
廣東省這一做法可謂是史上最嚴。國務院2016年4月下發的《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2016年10月對外公布)明確要求“P2P網絡借貸平臺和股權眾籌平臺未經批準不得從事資產管理、債權或股權轉讓、高風險證券市場配資等金融業務”。2016年8月出臺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網貸暫行辦法”)對“債權轉讓”進行了一定的細化,其中第10條明確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接受委托從事“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此前,據中國之聲《全國新聞聯播》等媒體報道,北京市金融監管部門2017年3月下發《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事實認定及整改要求》中發現違反《網貸暫行辦法》的典型行為包括:“(1)將散標或債權轉讓標的打包發售;(2)資產端對接金融交易所產品;(3)對接融資租賃公司產品;(4)對接典當行;(5)對接保理公司;(6)對接小額貸款公司;(7)對接擔保公司等其他形式。”可以看出,除了廣東省外,無論是中央層面的整治方案和監管辦法,還是其他地方的整治實踐都未明確禁止P2P債權的個人轉讓。
互聯網金融整治方案中提出對“違規債權轉讓”行為進行整治,但并沒有完全禁止債權轉讓。結合《辦法》的負面清單制度可知,債權轉讓的違規行為包括:“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從負面清單的基本邏輯以及整治方案的表述可推知,債權轉讓行為在合規方面仍有較大創新空間。
個人債權的轉讓也不能理解為金融行為,單純的債權轉讓受到合同法的約束。《合同法》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其他特別法對個人債權轉讓未做明確禁止的,仍然準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在平臺上進行債權轉讓的,仍應注意,不得違反國發38號文、國發37號文等的相關規定,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將權益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
就P2P債權轉讓而言,債權本身如果是平臺上產生的,允許在平臺上轉;如果是其它平臺產生的債權,或者是其它性質的債權,如果提供轉讓,就類似于資產證券化,類似于金融行為,需要相關牌照。
P2P債權轉讓有一定風險,底層資金頻繁轉讓可能會增加信息的不對稱,擴大信用風險,但完全的禁止方式并非解決上述難題的唯一可行方式,也違反了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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