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huán)球時報:滴滴的百萬懸賞 別再發(fā)了!觀點
今晚看到滴滴發(fā)布了一則懸賞尋人的公告,我對此感到十分遺憾,滴滴如此行為,不但沒有絲毫的合法依據(jù),而且容易好心辦錯事!
今晚看到滴滴發(fā)布了一則懸賞尋人的公告,我對此感到十分遺憾,滴滴如此行為,不但沒有絲毫的合法依據(jù),而且容易好心辦錯事!
1、 依據(jù)刑事訴訟法,只有人民法院經(jīng)過審理才能宣告某位公民有罪,其后才能依據(jù)刑法,以國家的名義,由法律賦予權力的國家機關剝奪他人權益限制他人自由。因 此,在法院宣告有罪之前,只能稱呼可能犯罪的人為犯罪嫌疑人,并且只能限制他人權利和自由,而且只能由法律賦予權力的公安和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限 制。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故意殺人案是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因此該類型的犯罪,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再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三條以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百五十六條,對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進行通緝、懸賞通告等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的偵查權,其它企業(yè)、單位甚至個 人,無權行使。
2、自然人的行蹤,畢竟是其個人信息,屬于其人格權中的隱私權。滴滴在無法律依據(jù)的情況下,以懸賞在手段鼓勵網(wǎng)民向其提供他人的身份信息、行蹤信息等,雖然出發(fā)點可能具有善意,但行為本質上也屬于限制和剝奪他人權益的不法行為。
3、滴滴這樣的行為,不應當鼓勵,因為可能會給警方偵查工作帶來影響,這些影響可能體現(xiàn)在:
第一,可能會起到打草驚蛇的作用,造成例如重大犯罪嫌疑人隱匿、偷渡脫逃、畏罪自殺回避正義的審判以及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造成同案犯串供或者殺人滅口、毀滅證據(jù)等等后果;
第二,可能會引發(fā)不理性的民憤,給辦案機關徒增不必要的壓力,很可能由此造成偵查人員忽略其他合理可能性的后果。由于過早以及在壓力之下得出結論,導致出現(xiàn)冤案、錯案也并非沒有可能。
4、近期發(fā)生于陜西的那起為泄憤殺害多名中學生案,案發(fā)后,有些媒體報道案情時采用了錯誤的肖像,給無辜之人帶來了極大的困擾,滴滴那個懸賞找人,在未經(jīng)辦案機關審核、批準的情況下,也具有發(fā)生這種風險的可能性。
綜上,我呼吁,應該尊重公安機關偵查工作的保密性,即使是好心,也不能幫倒忙。
滴滴如若是為了發(fā)動群眾尋找線索,比較妥當?shù)淖龇ㄊ恰紫葢髑蠊矙C關的同意,其次應呼吁網(wǎng)友們向公安機關提供線索,然后根據(jù)公安機關提供的有功名單予以巨額物質獎勵。
基于以下理由,希望媒體今后在報道類似案件時能夠有所節(jié)制:
首先,還是出于尊重偵查工作的保密要求,過多的報道,容易給偵查帶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
其次,對于犯罪過程、偵查過程進行詳細的報道,容易起到負面的示范性效應,比如說提高犯罪嫌疑人反偵查、反追捕的能力,再比如說,容易讓嫌疑人掌握警方工作的節(jié)奏、脈絡或已取得的進展等信息。
再 次,對于一些涉及到隱私比如說性侵的案件,過多得渲染或者過詳盡得報道,可能會損害受害人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今晚,我就很遺憾得看到了一個微博賬號,連 該起空姐遇難案件的現(xiàn)場照片都發(fā)布出來了,再由于今天媒體的報道,受害人的父親已經(jīng)曝光,再加上受害人的工作單位也已公開,離受害人的個人信息全面曝光, 只有一張薄紙的距離,一點就破,而空姐遇難的案件,從各方面的信息看,很有可能就是一宗涉及個人隱私不應當公開審理的案件。
最后,截止到現(xiàn)在,嫌疑人尚未歸案,真相尚未明朗,出于對真相的責任心,也不宜做過多的案情渲染。
(來源:環(huán)球時報 作者:40老黃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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