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子被責令不得使用“遙遙領先”,二手車電商第一案該怎么解讀?觀點
在案件審理結束前,瓜子被責令不得在宣傳中使用“遙遙領先”等用語。
“遙遙領先”到底是不是虛假宣傳?
雖然法院尚未最終做出判決,但是,在案件審理結束前,瓜子被責令不得在宣傳中使用“遙遙領先”等用語。
日前,就北京人人機車舊機動車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人車”)對車好多舊機動車經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瓜子二手車”)提出的“行為保全”申請,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瓜子二手車立即停止使用“成交量遙遙領先”等措辭或與之意思相同、相近似的廣告語進行宣傳,直至本案終審法律文書生效之日。
也就是說,在法院生效判決出臺前,自2017年11月30人日起,瓜子二手車在各種宣傳中都不得再使用“遙遙領先”或類似措辭,否則,按照法律的規定,若其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視情節還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瓜子網自稱或對外宣傳“遙遙領先”,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就人人車與瓜子二手車而言,兩家公司都是二手車網絡交易平臺,相互之間具有明顯的競爭關系。
按照1993年版本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而按照最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如果瓜子二手車的成交量并未大幅超過人人車,那么,瓜子二手車對外自稱“全國領先”或“遙遙領先”,則具有明顯的虛假宣傳嫌疑。
按照普通人的理解“遙遙領先”或“全國領先”,不僅是指一方多于另一方,而且需要”多的比例或份額“達成一定的程度。
簡單說,如果瓜子網的市場份額是30%,人人車是28%,雖然,瓜子網的市場份額多于人人車,但是,雙方僅相差“2個百分點”的差距,遠遠達不到“遙遙領先”的程度。
對此,法院在裁定中也指出,“遙遙領先”的宣傳語,至少應包含兩層含義:
一是位次的事實描述,即處于相對范圍內排名第一的位次;二是幅度的事實描述,即在排位領先的基礎上,還處于大幅度超過的狀態,因此,在廣告宣傳語中使用“遙遙領先”必須同時包含這兩種事實基礎。
瓜子二手車搬起石頭砸自己腳,“遙遙領先”的依據或來源被否認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據了解,在“根據電子商務協會統計,瓜子二手車直賣網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在中國二手車市場的成交量排名遙遙領先”、“根據電子商務協會統計,瓜子二手車直賣網2017年上半年在中國二手車市場的成交量排名遙遙領先”等兩句宣傳語中,瓜子二手車標注了其自稱“遙遙領先”的依據或來源。
不過,令人出乎預料的是,中國電子商務協會全盤否認了曾發布過類似的數據。
在案信息顯示,中國電子商務協會向法院出具的回復原件中,其明確表示該協會并未以自己名義或授權其他機構(包括協會分支機構)對外發布過關于二手車網站成交量、排名、以及其他相關二手車網站的信息,從未授予二手車網站有關成交量排名的獎項,亦從未發布過二手車網站成交量及排名的數據。
顯然,由于瓜子二手車所謂“遙遙領先”的依據或證據并不存在,使得法院雖未開庭審理,已經可以推定瓜子二手車沒有充分證據或依據證明自身成交量真的“遙遙領先”,而這也是法院裁定其停止使用此類用語進行宣傳的關鍵所在。
對動態變化的交易量籠統地使用靜態性絕對性表述缺乏事實依據
所謂籠統表述的廣告語,指的是在沒有指出成交量的統計數據來源依據與相應統計時段的情況下,籠統地表述成交量處于某一狀態。
對此,法院裁定認為,即使存在“遙遙領先”的成交量狀態也是在一定時段的特定地域或領域空間范圍內的特定存在,因此在缺乏特定統計時段的特定統計地域或領域的統計數據支持的情況下,對動態變化的交易量情況籠統地使用“遙遙領先”的靜態性絕對性表述是缺乏事實依據的。
據悉,在聽證中,瓜子二手車提交了若干調查報告、分析報告及獲獎證書等證明其廣告宣傳有事實依據,但是從前述籠統的、絕對的、最高級的廣告宣傳表述中,并不能看出這種表述的具體依據來自于在聽證中提交的若干依據。
對此,法院裁定認為,即使來自于這些所謂的依據,結合被申請人提交的現有證據,目前也并沒有權威機構針對C2C模式下二手車交易量發布全國全行業全樣本的成交量統計數據,作為其籠統地宣稱成交量“全國遙遙領先”或“遙遙領先”的排名位次和領先幅度同時具備的事實依據。
因此,法院認為,瓜子二手車有關“遙遙領先”等訴爭廣告宣傳語目前尚無充分事實依據,涉嫌構成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瓜子二手車被責令不得虛假宣傳,那么代言的孫紅雷是否連帶擔責?
簡單說,如果不及時制止瓜子二手車所謂“遙遙領先”的宣傳, 將會致使更多用戶被誤導,給瓜子二手車帶來更多不公平競爭優勢,進而對人人車構成損害。
另外,還有一件有趣的事情是,就在禁令發布的當天,瓜子二手車號稱在北京地區成交量超2億元,不料,另一家平臺公布數據稱同一地區同一時段內,該平臺成交量超4.5億元。
由此可見,瓜子二手車的所謂“成交量遙遙領先”,不僅沒有可靠依據,甚至實際情況遠不及其他平臺。
還有一個懸念是,作為瓜子二手車的代言人孫紅雷,瓜子二手車很多“遙遙領先”的廣告宣傳都有孫紅雷的形象,按照《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廣告代言人應對虛假廣告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那么,孫紅雷在瓜子二手車初步被判斷的虛假宣傳中應該承擔什么責任呢?
綜上,無論從輿論關注度,還是消費者反饋來看,這樁二手車電商虛假宣傳第一案,已經上升到了全新的高度。在雙方博弈正酣的當口,海淀法院下發的這份裁定書,將在行業內起到標桿作用。
一方面,包括瓜子二手車在內的各類平臺,不得在沒有事實依據下使用類似“遙遙領先”宣傳用語,另一方面,該裁定的及時發布,對凈化二手車電商平臺或市場競爭秩序,將起到關鍵作用,引導各方回歸理性,更加專注于用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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