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靈石:亨元順煤業頂風瞞報事故智能
位于山西省晉中市靈石縣壇鎮鄉的山西靈石亨元順煤業有限公司發生一起安全生產事故,企業并沒有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上報靈石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的職責。
原標題:山西省晉中市靈石縣為何還敢事故瞞報
近日,本刊接到群眾舉報:位于山西省晉中市靈石縣壇鎮鄉的山西靈石亨元順煤業有限公司發生一起安全生產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發生后,企業負責人并沒有按照法律程序上報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單位,而以高額的賠償費與死者家屬協商并隱瞞不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新聞單位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依此規定,本刊記者進行了調查。調查發現,基本情況如下:
2015年6月18日上午9時許,位于山西省晉中市靈石縣壇鎮鄉的山西靈石亨元順煤業有限公司發生一起安全生產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名為陳明建,男,陜西省嵐皋縣堰門鄉隆興村人,現年44歲。父母均健在,母親現年68歲,父親現年78歲。
陳明建是上門女婿。岳父毛慶安已故;岳母陳善美,身份證號:612426193703054027。膝下有兩個女兒,大女兒陳佳佳,身份證號:61246200203094025;小女兒陳思彤,身份證號:61092520060815382X。
事發地位于山西靈石亨元順煤業有限公司水牛溝副井。死者陳建民系該礦電工,在該礦工作至今已有7年多時間,月工資8000元,月獎金600元左右。事發時因在井口工作,不幸從高空墜落,致使后腦遭受致命撞擊。事故發生后,企業并沒有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上報靈石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將陳明建送往靈石縣人民醫院救治無效后,把尸體運送至霍州市殯儀館存放。
據2013年1月6日山西省煤炭廳發布的信息顯示:山西靈石亨元順煤業有限公司是由靈石國泰能源有限公司作為主體企業,整合原山西能源產業集團水牛溝煤礦、山西天星西堡煤礦、山西靈石孫家溝煤礦和靈石縣壇鎮鄉鎮威煤礦等四座礦井而成,整合后礦井規模為90萬噸/年。
在依法治國的實施過程中,靈石縣又是如何執行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呢?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條規定: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第九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和毀滅相關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安全法》: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的職責。
201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也下發《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依法保障和促進安全生產的通知》。
那么,靈石縣煤監局又該如何對待山西靈石亨元順煤業有限公司安全事故瞞報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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