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手機成侵權手機 騰訊訴金立侵權索賠1340萬智能

未經授權,即可通過被告手機內置的音樂軟件下載播放,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索賠1340萬元。
近日,西安中院開庭審理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與深圳市金立通信設備有限公司、西安華中通訊廣場有限公司之間的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原告騰訊公司認為其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670首歌曲,未經授權,即可通過被告手機內置的音樂軟件下載播放,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索賠1340萬元。
騰訊稱,原告經合法授權取得了索尼音樂娛樂中國控股有限公司音樂作品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的信息網絡傳播權,2015年10月,原告在西安華中通訊廣場(以下簡稱“華中通訊”),購買了深圳市金立通信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立公司”)生產的金立GN9006和金立GN9007手機各兩部,在公證處將上述手機上網后,通過其自帶的“Amigo音樂”軟件下載了大量原告取得授權的歌曲,共670首。
騰訊認為,被告金立公司是上述手機的開發者、制造者和銷售者,未經授權擅自通過金立GN9006和金立GN9007手機內置的“Amigo音樂”軟件,利用互聯網向公眾傳播原告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音樂作品,企圖通過涉案侵權內容的提供,來增加手機賣點、提高銷量,侵權主觀惡意明顯。被告手機的銷售量巨大,其侵權行為影響了版權交易市場的正常秩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侵權行為,金立公司立即停止涉案歌曲的在線播放與下載服務,停止生產、銷售內置有播放和下載侵權音樂制品軟件的手機;判令華中通訊立即停止銷售內置有播放和下載侵權音樂制品軟件的手機;判令金立公司賠償騰訊公司1340萬元。
對于騰訊的說法,被告金立公司和華中通訊并不認可。金立公司的代理人表示,金立公司生產、銷售的兩款涉案手機僅提供相關歌曲的自動接入服務,并非相關歌曲的內容提供商,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金立公司認為,金立公司是手機的制造商,只提供硬件生產,涉案歌曲并不存在在手機的硬件上,而是在第三方的客戶端。金立公司與專業的音樂合作商簽有音樂訂制協議,并根據合作協議播放指定歌曲,金立公司對涉案歌曲無權刪除、修改、編輯、推薦,不存在所謂的侵權行為。同時,其代理人還提出,原告的音樂授權截至2016年10月31日,原告提起本案訴訟時已經超過授權期限,其訴訟地位不適格,無權提起訴訟。
華中通訊答辯稱,作為銷售商,華中通訊對涉案手機是否存在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不負有審查義務;未見國家有關部門認定涉案手機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發布禁售令,禁止涉案手機在市場上流通,因此,華中通訊的銷售行為并不違法,沒有實施過損害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不應被牽連到本案的訴訟程序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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