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貸信披迎新標準 新增強制披露44項通信
新標準包括范圍、術語與定義、信息披露基本原則和信息披露內容。信息披露內容分為概述、從業機構信息、平臺運營信息、項目信息四個部分。
繼銀監會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信息披露指引》(下稱《信息披露指引》)后,10月17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下稱“互金協會”)正式發布《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個體網絡借貸》(T/NIFA1―2017)團體標準(下稱《個體網絡借貸信息披露團體標準》),網貸行業信披又迎新規。
此前,《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個體網絡借貸》(T/NIFA1―2016)團體標準于2016年10月28日發布,是互金協會發布的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系列標準的第一項標準。
此次發布的新標準則是結合上述標準實施近一年以來的情況,按照“披露指標不遺漏、披露內容不沖突”的修訂原則,對從業機構信息、平臺運營信息、項目信息等披露指標進行了適應性完善。
第一財經記者獲悉,修訂后的《個體網絡借貸信息披露團體標準》信息披露項為126項,較原標準增加了30項,其中,強制性披露項由原來的65項增加至109項,鼓勵性披露項由原來的31項減少至17項。
新標準包括范圍、術語與定義、信息披露基本原則和信息披露內容。信息披露內容分為概述、從業機構信息、平臺運營信息、項目信息四個部分。標準提供了網貸從業機構開展個體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則,規定了從業機構信息、平臺運營信息和項目信息披露的具體內容和要求。
新標準要求對借款人的相關信息進行脫敏處理(即對隱私信息僅顯示部分內容,其余以*替代)。如借款人為自然人,則借款人的姓名、證件號碼、收入及負債情況、截至借款前6個月內借款人征信報告中的逾期情況需進行脫敏處理;如借款人為機構,則機構的全稱及簡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需要進行脫敏處理。
另外,根據新標準要求,網貸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及提供網貸服務的其他互聯網渠道顯著位置設置信息披露專欄,展示信息披露內容。同時也應在互金協會全國互聯網金融登記披露服務平臺及監管部門指定的其他渠道上進行披露。各渠道間披露信息內容應當保持一致。
值得關注的是,為了規范網貸行業的催收行為,保障借款人與出借人的合法權益,據了解,互金協會已對互聯網金融債務催收等團體標準通過立項評審,下一步將正式開展標準研制工作。
而根據修訂后的《個體網絡借貸信息披露團體標準》,從業機構在催收中采取的方式包含機構自身催收方式與委托第三方機構催收方式,如短信、電話等。另外,新標準還指出,逾期是指按合同規定,出借人到期未收到本金和利息;收到是指資金實際劃歸至出借人銀行賬戶。
今年8月24日,銀監會正式發布《信息披露指引》。互金協會此次修訂后的標準保持了與銀監會《信息披露指引》的一致性,對從業機構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嚴格,行業信息透明度將進一步提升。
同時,互金協會根據新發布的標準及時完善全國互聯網金融登記披露服務平臺功能,相關功能陸續上線。
同日,互金協會還發布了《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互聯網消費金融》(T/NIFA2―2017)團體標準。該標準定義并規范了27項披露指標,其中強制性披露指標23項,鼓勵性披露指標4項,分為從業機構信息和業務信息兩個方面,以期規范廣大從業機構信息披露行為,進一步提高互聯網消費金融從業機構的信息透明度,從而更有效地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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