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發布《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金融
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對申請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工業和信息化部2009年3月5日公布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號)同時廢止,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發布《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7月1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發布《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加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 《辦法》明確規定,建立電信業務綜合管理
7月1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發布《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加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
《辦法》明確規定,建立電信業務綜合管理信息平臺,推進經營許可證的網上申請、審批和管理及相關信息公示、查詢、共享,完善信用管理機制。
工信部網站稱,《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6月2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3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工業和信息化部2009年3月5日公布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號)同時廢止。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審批、使用和管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電信管理機構)是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管理機構。
經營許可證審批管理應當遵循便民、高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電信業務綜合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推進經營許可證的網上申請、審批和管理及相關信息公示、查詢、共享,完善信用管理機制。
第四條 經營電信業務,應當依法取得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經營許可證的規定,接受、配合電信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電信業務經營者按照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電信業務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經營許可證的申請
第五條 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基礎電信業務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國有股權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有業務發展研究報告和組網技術方案;
(三)有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四)有從事經營活動的場地、設施及相應的資源;
(五)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經營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
(七)公司及其主要投資者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未被列入電信業務經營失信名單;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二)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三)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經營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五)有必要的場地、設施及技術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資者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未被列入電信業務經營失信名單;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辦理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經營電信業務的種類、業務覆蓋范圍、公司名稱和聯系方式等;
(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三)公司概況,包括公司基本情況,擬從事電信業務的機構設置和管理情況、技術力量和經營管理人員情況,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場地、設施等情況;
(四)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的有關情況;
(五)業務發展研究報告,包括:經營電信業務的業務發展和實施計劃、服務項目、業務覆蓋范圍、收費方案、預期服務質量、效益分析等;
(六)組網技術方案,包括:網絡結構、網絡規模、網絡建設計劃、網絡互聯方案、技術標準、電信設備的配置、電信資源使用方案等;
(七)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和質量保障的措施;
(八)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證明公司信譽的有關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依法經營電信業務的承諾書。
第八條 申請辦理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電信管理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經營電信業務的種類、業務覆蓋范圍、公司名稱和聯系方式等;
(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三)公司概況,包括:公司基本情況,擬從事電信業務的人員、場地和設施等情況;
(四)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的有關情況;
(五)經營電信業務的業務發展和實施計劃及技術方案;
(六)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和質量保障的措施;
(七)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八)證明公司信譽的有關材料;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依法經營電信業務的承諾書。
申請經營的電信業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事先審核同意的,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文件。
第三章 經營許可證的審批
第九條 經營許可證分為《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兩類。其中,《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分為《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審批。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經營許可證,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審批。
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對申請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申請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工業和信息化部受理申請之后,應當組織專家對第七條第五項、第六項、第八項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8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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