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萬字小說給騰訊元寶檢查錯別字,小說版權就歸騰訊呢?快訊
雖然騰訊元寶修改了用戶協議的部分內容,騰訊元寶更新用戶協議內容,騰訊元寶又因用戶協議的相關規定被指侵占用戶版權。
【TechWeb】近期,接入DeepSeek、大手筆投流、微信助推,直接帶飛騰訊元寶,登上蘋果App Store免費榜第一。但與此同時,騰訊元寶又因用戶協議的相關規定被指侵占用戶版權,備受爭議。
事件緣起為多名網友在社交平臺發文,讓大家先不要用騰訊元寶了,因為“根據用戶協議,如果你是原創小說作者,哪怕你寫了10萬字的小說給騰訊元寶讓它檢查錯別字,你小說就歸騰訊了”。

這究竟是怎么回事?
根據網友曝出的截圖,騰訊元寶先前發布的《用戶協議》中第5條對“知識產權與其他權利”做出規定,其中第5.4款具體表述為:針對您上傳至本服務平臺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作為提示詞的文本或其他一切用于協助騰訊元寶產生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提示性內容)以及您使用本服務生成的內容,您授予騰訊公司及其關聯方一項不可撤銷的、可轉讓的、可分許可/再許可的、非排他的、無地域限制的、永久的、免費的許可使用權,以使我們對您上傳的內容以及本服務生成的內容進行存儲、使用、復制、修訂、編輯、發布、展示、翻譯、分發上述生成內容或制作派生作品等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模型優化、學術研究、市場營銷、用戶調研),以改善本服務及/或騰訊的產品。

對此,有網友認為,根據該用戶協議,創作者如果用騰訊元寶檢查或潤色作品,作品版權就歸騰訊了。“哪怕你寫了10萬字的小說,讓元寶幫忙校對章節,版權就直接歸騰訊了,第二天可能發現小說被搬到了微信讀書,你還不能告它,因為協議里早寫了……”
3月1日,騰訊元寶更新用戶協議內容,其中對“知識產權與其他權利”部分改動明顯,修改后的版本為:“5.4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針對您上傳至本服務平臺的內容以及您使用本服務生成的內容,為提供、維護和改進我們的服務,您同意授予騰訊公司在全球范圍內一項免費的、可分許可的、非排他的許可使用權,以使我們對前述內容進行處理,例如用于模型優化、品牌推廣與宣傳、用戶調研。如果您不希望我們用于前述目的,您可以根據本協議第13條的方式聯系我們。”

有網友認為,雖然騰訊元寶修改了用戶協議的部分內容,但5.4條款中騰訊對用戶上傳和生成的內容仍然保留一定的使用權,比如用于模型優化、品牌推廣與宣傳、用戶調研,這種做法仍存爭議。
3月4日,騰訊元寶再度更新用戶協議,其中對“知識產權與其他權利”部分再次做出修改,修改后的最新版本為:5.4針對您上傳至本服務平臺的內容以及您使用本服務生成的內容,除非您開啟“體驗優化計劃”,否則我們不會將前述內容用于模型優化。如您主動加入我們的體驗優化計劃,幫助改進和優化本服務,您同意授予騰訊公司在全球范圍內一項免費的、非排他的許可使用權,以使我們對前述內容進行處理,您可隨時通過“設置-數據管理-體驗優化計劃”調整前述授權。

另外,騰訊元寶用戶協議中已經明確:用戶上傳至本服務平臺的內容以及使用本服務生成的內容,權利歸用戶或依法享有該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所有。
值得一提的是,TechWeb注意到,不止騰訊元寶,當前國內大模型產品在知識產權協議歸屬方面均存在類似問題。
比如,字節跳動旗下豆包的用戶協議中,關于知識產權部分8.2條款寫到:為了提升你使用本軟件及相關服務的用戶體驗、使你的內容得到更好的分享和推廣,你授予公司和/或關聯方一項免費的、全球范圍內的、可轉讓的、可分許可及再許可的使用權,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使用你的內容,例如用于模型服務優化、品牌推廣與宣傳。

豆包用戶協議
百度旗下文小言的用戶協議中,關于知識產權部分5.4條款寫到:您知悉、理解并同意,如果按照法律規定,如果您對您的輸入和/或輸出享有權利的,您使用本軟件及服務過程中自行上傳、發布的全部內容,除非與您另有約定外,均不會因為上傳、發布行為而發生知識產權、肖像權等權利的轉移。與此同時,您理解并同意百度為實現本服務目的,對您上傳、發布的非保密內容,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存儲及使用。

Kimi的用戶協議中也有相關條款,具體表述為:“您免費授予北京月之暗面科技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非排他的、無地域限制的、永久的、免費的許可使用及可再許可第三方使用的權利,以及可以自身名義對第三方侵權行為取證及提起訴訟的權利”。

阿里旗下通義在知識產權方面的相關條款中寫到:您知悉并授權,在經過安全加密技術處理、嚴格去標識化且無法重新識別特定個人的前提下,我們可能會使用內容以提供、維護、開發及改進服務,遵守適用的法規政策、執行我們的條款和通義產品規則,以及確保我們的服務安全。

律師怎么說?
在上文提到的騰訊元寶的三版用戶協議中,第一版爭議最大。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游云庭發文稱,問題的癥結在于騰訊元寶用戶協議的文本內容太寬泛,對于騰訊的限制太少,沒有給自己的行為界限標明一個尺度,可能會導致用戶誤解。
在他看來,很多大模型公司用戶協議都有類似規定,這種相似性原因一方面可能是大家互相抄來抄去,另一方面可能是想利用比較寬泛的的內容去限制模仿或抄襲自己的競爭對手。至于說想侵占用戶的知識產權,應該不會是設計條款的主要目的。
在最新版本中,騰訊仍然保留了對于參加體驗優化計劃用戶上傳內容和AI生成內容的使用權,可以將相關內容用于模型優化,這個是否合理?
游云庭律師認為,“從權利義務對等的角度,這個應該算是合理的。目前騰訊元寶并沒有收費,所以使用用戶輸入的內容以及輸出的內容去改善大模型并不過分。”
據了解,對于用戶輸入人工智能的內容,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仍然歸用戶所有,但人工智能輸出的內容,版權歸屬其實是不確定的。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人創作的內容才受著作權保護,所以總體上說,人工智能輸出的內容版權屬于公有領域。
游云庭律師指出,如果人工智能輸出的內容是根據有獨創性的用戶輸入的內容進行改編的,人工智能并沒有做出有獨創性的創作,其生成內容的著作權也有可能屬于用戶。
比如,文章最開始提到的,10萬字的小說拿去給騰訊元寶檢查錯別字,如果騰訊元寶輸出的內容只是改了幾個錯別字,那么輸出的內容著作權依然歸用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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