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轉禁令只是一時之需 不會長期存在或全國推廣金融
7月17日,廣東(非深圳)地區,在互金平臺整改過程中,監管層對平臺方提出了一個口頭要求,所有的P2P平臺要停止一切債權轉讓和服務,也包括債權人之間的債權轉讓。
7月17日,廣東(非深圳)地區,在互金平臺整改過程中,監管層對平臺方提出了一個口頭要求,所有的P2P平臺要停止一切債權轉讓和服務,也包括債權人之間的債權轉讓。這一消息呢,我從廣東很多平臺那里都得到了確認。這個事件對于行業的沖擊和影響還是很大的,業內的討論也是很激烈。
因為“屬地化”的監管原則,此禁令只在廣東省內有效,而且是排除了深圳市的。關于“屬地化”原則,我在第一期“金交所”的案例中已經詳細解釋過了,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翻去看看。根據網貸之家的數據統計顯示,截止到今年6月底,廣東省、包括深圳市在內,一共有419家平臺,但深圳的平臺有306家,所以此禁令只對113家非深圳的廣東省平臺有效。
網貸之家對這113家平臺分析后發現,截止到7月19日,共有44家平臺有“出借人債權轉讓”的產品或功能設計。而這44家中,只有21家平臺在近期發過類似標的,其他的平臺都不太活躍。如果單純從數量上來看,似乎影響沒有那么大?那么為什么全國各地都會對這個問題如此關注呢?
其實,業內最擔心的的是,廣東省的這個禁令,會不會從口頭禁令變成正式文件?廣東開了這個頭之后,其他地區的監管層會不會跟進?如果此禁令變成長久執行的話,那么對P2P行業的影響就難以估量了。
先說說債權轉讓是什么。其實在互金之前,民間借貸中就有債權轉讓一說了,為了獲得流動性,債權人把權益轉讓給第三方。我們國家《合同法》第79條明確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以下情況除外” ,這里包括根據合同性質不能轉讓的、根據當事人約定不能轉讓的、以及根據其他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最后一條其實是個兜底條款。 從這個角度來看,《合同法》是支持債權轉讓行為的。《合同法》第80條又做了更明確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益、應通知債務人,如果未經通知,則改轉讓不發生效力。這里只是說,債權人有通知債務人的義務,并沒有說要征得債務人的同意,也沒有說明通知的形式。所以,從《合同法》來看,債權轉讓的條件還是相對較為容易達成的。
那為什么要禁止呢?這就要追溯到2016年8月24日銀監會聯合四部委發布的P2P行業監管細則了,也就是俗稱《暫行辦法》的文件。文件第10條第8項指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下列活動:開展“資產證券化”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也就是說,符合這些條件的債權轉讓行為,是不可以在P2P平臺上發布的。這其實是說,不可以把債權轉讓包裝成其他類型的金融業務。因為P2P的本質是“信息中介”,為了隔離風險,是不可以進行混業經營的,不可以做資產證券化的業務,不可以打包資產,更不可以建立資金池。
這一條款其實解釋得比較清楚了,《暫行辦法》并沒有禁止投資人之間進行債權轉讓,所以業內一直是按此理解的,由此也延伸出了各種“計劃”、各種“寶”、各種基于投資人債權轉讓的產品。但廣東省這一條口頭禁令,一下子就打破了大家的預期。
那么廣東省監管層為什么要出臺如此禁令呢?也是為了規避一些平臺運營的流動性風險,這就要從債權轉讓的歷史說起了。一直以來,宜信認為它是中國最早的P2P,早期線下就開始了P2P模式的運營,而其主要的運營方式,就是以債權轉讓的形式來完成的:由唐寧做為超級債權人,向宜信授信人群放貸,再將這些債權拿到宜信平臺進行轉讓。這就是早期的“玩法”,有很多公司都效法宜信開展“超級債權人”的業務。
如果在轉讓過程中,債權是一一匹配的,那是完全沒有問題的。但如果在轉讓過程中發生了打包、期限錯配等行為,就會產生流動性風險,形成類似資金池。超級債權人手上的債權并不是標準化的,有個3個月、有的6個月,但轉讓的時候,肯定是統一了產品期限更容易被投資人認可,那干脆就平均一下,變成4個半月吧。這種早期的錯配模式,現在已經被認為是具有較高流動性風險的,也是不被允許的。
現在在車貸行業,超級債權人模式還是普遍存在的,這也是為了滿足借款人和投資人兩端需求。對于借款人而言,他肯定是希望盡快拿到借款款項,但投資人資金募集往往沒有那么快,尤其在一些成交活躍度不那么高的平臺上。平臺方就會以個人的形式,先完成對借款標的的投資,然后再通過債轉的方式,讓投資人自由選擇。而且,在抵押類標的中,如果出現壞賬,抵押資產如果是由多人分攤,也是不容易處理的,如果由超級債權人來處置抵押物,然后再將資金兌付給普通投資人,這樣就方便多了。這種模式現在其實是由爭議的,往往一個超級債權人是擁有極大量的債權,如果這個人出現什么風險,那就會造成極大影響。在中國的放貸人條例還沒有正式發布的情況下,這種模式究竟該如何定義,尚未可知。但隨著P2P行業的資金募集能力愈加成熟,信息對接能力越來越強,這種模式恐怕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由于P2P行業的投資人越來越多,加上投資人本身也有強烈的流動性需求,投資了期限較長的標的后,一旦有現金需求,就會想著怎么把投資權益變現。行業里一般有幾種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首先一個就是“凈值標”。凈值標的意思就是,投資人拿著手頭的債權作為抵押,再發一個借款標的,這個標的其實就是拿第一個標的的資產作為背書,還是比較被認可的。 后來因為投資人對于債權轉讓的需求越來越大,平臺也就順勢而為,建立了實現投資人之間債權轉讓的二級市場。這也是技術的進步,早期的P2P平臺想要專門開發一個二級市場,還是挺不容易的,所以使用“凈值標”的模式。現在有了“債轉區”等類似功能的產品后,基本上能滿足出借人與出借人之間的個人債權轉讓。
這條禁令的影響還是很大的。首先說投資人,恐怕以后咱們投資人朋友就會心生畏懼,為了避免流動性風險,就只投資短期標的了,短期標的的收益嘛,你懂的。借款人這一端呢,不用說了,長期借款標的資金募集時間,肯定會大打折扣。對于平臺來說,原來基于個人債轉研發的寶寶類、計劃類產品都會受到限制。
說起來,為什么廣東此次禁令是以“口頭”形式發布呢?因為我們之前已經聊過了,這條禁令和它的上位法----《合同法》月824《暫行辦法》是有沖突的,所以監管層也不方便以明文發布。但又擔心平臺基于個人債權來做一些有流動性風險的業務,或跨越了信息中介本質、研發金融產品的行為,從這個角度出發,也就發布了口頭禁令。
我們也看到,平臺為了更好的拓展業務,確實也承擔了許多本不應承擔的流動性風險,比如剛剛說的超級債權人模式等,監管層的擔憂并非無中生有。在互金行業監管短期內都在加強的大環境下,廣東監管層做出這個的決斷,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我個人認為,也不需要把這個禁令的影響過度解讀,沒必要太過擔憂。這條禁令以口頭的形式發布,就說明它并不適合被明文規定。除非中央一級的相關機構,修改相關上位發條,或把禁令相關內容補充進更高一級的文件里去,但我認為這種可能性并不大。廣東省方面出臺此禁令,應該只是短時間內加強監管的一種措施,并不會長期有效,也難以在全國推廣。但監管層確實也是應該加強對債轉的關注,嚴厲打擊平臺借著債轉來做一些易于產生風險的業務。 那針對次條禁令,投資人和平臺要做好哪些準備呢?
平臺方為了挽留長期險標的的借款人,也會讓借款人不要發布長期標的,而發布短期標的,在一個短期標的結束以后,通過續借或者展期來達到長期借款的目的。這種形式其實就是借新還舊,會大大增加借款人的流動性風險。這其實是P2P行業發展的倒退。我們都知道,企業在銀行進行長期借款,會被要求在固定的時間段進行還款,然后再續借,以保證銀行的資金流動。針對銀行這一死板、且不符合市場需求的行為行為,也就產生了過橋貸等等措施,這也就是為什么P2P模式火熱起來的原因。
對于投資人來說,如果已經投資了廣東平臺的標的,就要做一些資金上的規劃了,如果有切實的流動性需求,需要盡快轉手了。其他地區的投資人朋友,或許現在還不需要擔心這個問題。不過無論是否身處其中,還是要學會怎么使用凈值標來解決自身流動性問題。這種情況會造成平臺成交量虛高,平臺方需要額外關注此過程中的杠桿率。
【來源:網貸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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