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發文規范交易所產品 明確禁止收益權拆分金融
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貴州省交易場所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交易場所,交易場所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將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
近日,貴州省政府辦公廳印發《貴州省交易場所管理辦法(試行)》(下文簡稱“辦法”)。辦法明確提及,交易所不得將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將權益通過
網貸之家綜合 近日,貴州省政府辦公廳印發《貴州省交易場所管理辦法(試行)》(下文簡稱“辦法”),并在其官網公布。辦法明確提及,交易所不得將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將權益通過拆分等方式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
辦法指出,交易場所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將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將權益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掛牌交易,不得將權益通過拆分、代持等方式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同一發行人基于不同的資金用途、基礎資產而發行的多期產品,每期產品投資人累計持有人數控制在200以內的不視為變相拆分。
投資者保護方面,辦法提及,在交易場所參與交易的投資者,應當是合格投資者。合格投資者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具備一定條件的法人機構、合伙企業、金融機構依法管理的投資性計劃,以及具備較強風險承受能力且金融資產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
網貸之家注意到,在本月稍早前,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在下發了《關于對互聯網平臺與各類交易所合作從事違法違規業務開展清理整頓通知》(下文簡稱“通知”),通知中提出,與金交所合作的相關平臺須于2017年7月15日前,停止與各類交易場所合作開展涉嫌突破政策紅線的違法違規業務的增量,并妥善化解存量違法違規業務。
通知指出,一些互聯網平臺明知監管要求(包括交易場所不得將權益拆分發行、降低投資者門檻、變相突破200人私募上限等政策紅線),仍然與各類交易場所合作,將權益拆分面向不特定對象發行,或以“大拆小”“團購”“分期”等各種方式變相突破200人限制。
公開報道稱,目前,大部分平臺都已暫停發出金交所新標或下架了金交所標的,但也有一些平臺還在繼續推出金交所的相關理財產品。
附:《貴州省交易場所管理辦法(試行)》全文
經人民省政府同意,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貴州省交易場所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并要求各地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辦法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交易場所經營行為,加強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保障市場參與者合法權益,切實防范風險,促進交易場所健康發展,服務實體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的通知》(國辦發〔2017〕11號)及國家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交易場所,是指在貴州省內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有關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權益類交易、商品現貨類交易的各類交易平臺(僅從事車輛、房地產等實物交易的交易場所除外)。
權益類交易是指從事產權、股權、債權、林權、礦權、用能權、用水權、排污權、碳排放權、知識產權、文化產權、金融資產權益等交易的活動。
商品現貨類交易是指立足現貨,具有產業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由買賣雙方進行公開的、經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現貨交易的活動。
省外交易場所在本省設立分支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政府金融辦作為全省權益類交易場所的監管部門、省商務廳作為全省商品現貨類交易場所的監管部門,負責做好全省各類交易場所的準入審核、統計監測、違規處理等工作。未經審批,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設立交易場所,組織開展或變相組織開展交易活動。
市(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交易場所的日常監督管理,履行屬地風險處置職責。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相關交易活動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履行行業風險處置職責。
第四條 交易場所應當依法合規經營,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履行市場主體責任,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
第五條 交易場所行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鼓勵各類交易場所加入交易場所行業協會。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一節 設立
第六條 按照“總量控制、合理布局、審慎審批”的原則,統籌規劃各類交易場所的數量規模和區域分布,審慎批準設立交易場所,原則上不重復批設同類別的交易場所,使交易場所的設立與監管能力及實體經濟發展水平相協調。
第七條 新設交易場所采取公司制組織形式。設立交易場所,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新設交易場所的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注冊資本及貨幣資本均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其他新設交易場所的注冊資本及貨幣資本均不得少于3000萬元人民幣;
(二)股東經營管理規范,連續經營滿三年,財務狀況良好,近三年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且信用記錄良好,無違法違規記錄;
(三)具有2家以上法人股東,第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低于1/4,且不超過1/2。第一大股東原則上凈資產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且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近三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及違法違規記錄,具備交易場所業務相關的經濟、金融、管理、法律等專業知識,且擁有超過五年的相關領域從業經驗;
(五)法人治理結構規范,業務制度健全,交易規則、信息披露、風險控制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完善;
(六)交易場所注冊地、實際經營地和服務器所在地應保持一致;
(七)交易系統須符合安全、穩定、合規標準,并提交第三方出具的業務系統安全測評報告和系統檢測報告;
(八)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新設交易場所的,申請人需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包括擬設立交易場所的名稱、注冊資本、交易品種、經營范圍和可行性報告等事項;
(二)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四)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五)公司章程、交易規則、管理制度、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交易系統規劃等;
(六)經營場所證明;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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