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驚一場?銀監會欲規范的聯合放貸或≠助貸金融
近日,互聯網金融市場因一份流傳的監管文件再次掀起波瀾。
近日,互聯網金融市場因一份流傳的監管文件再次掀起波瀾。
8月2日晚間,一份名為《關于就聯合貸款模式征求意見的通知》(下稱《通知》)部分內容曝光?!锻ㄖ诽岬街袊y監會欲對聯合貸款機構進行規范,對聯合放貸合作機構資質限定于“經中國銀監會批準設立,持有金融牌照并獲準經營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業內很多觀點認為,該文件針對的是助貸機構與傳統金融的助貸業務,涉及現金貸和非持牌消費金融類平臺。而按照《通知》的要求,目前市場上大部分的助貸業務將被一刀切除。
但網貸之家向多方人士了解得知,“外界或存在誤讀?!薄锻ㄖ诽峒暗穆摵戏刨J業務,可能并不包含助貸業務。“其聯合放貸業務,是指銀行機構間的業務合作;而外界所討論的助貸業務,針對的主體為現金貸、非持牌消費金融等數千家提供助貸服務的新型金融機構。”
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文婷律師向網貸之家表示,“從內容來看,我們認為媒體及各路人士解讀有誤,上述文件是規范‘聯合放貸’,即共同放貸,必須是貸款人只能跟銀行進行聯合放貸。并非專門針對‘助貸服務機構’?!?/p>
《通知》明確,“聯合貸款”主要分為以下環節:一是由銀行和合作機構通過書面協議,確定雙方出資比例、合作規模、合作期限等;二是合作機構在銀行開立備付金賬戶,并存入充足資金作為貸款發放頭寸;三是雙方共同確定客戶篩選標準,并篩選出聯合貸款目標客戶并進行聯合授信;四是通過授信審批的客戶通過互聯網渠道自助發起借款申請,系統后臺進行欺詐判斷后,在極短時間內發放貸款;五是銀行與合作機構每日對賬,確保賬實相符。
上海一家未持金融牌照的現金貸平臺高管也表示,“該文件針對的只是聯合放貸業務,類似微粒貸產品中,存在微眾銀行與傳統金融銀行聯合放貸的情況?!锻ㄖ妨鞒龊蠛捅O管部門溝通也得知,該份文件和助貸沒關系。”
上述現金貸平臺是家典型的助貸機構,沒有金融牌照,本身并不放貸,其主要通過與銀行、信托等金融機構合作開展業務,放貸主體是持牌金融機構,而現金貸平臺在貸款過程提供導流、面簽、風險審核與消費貸款定價、貸后管理等服務。
流傳的《通知》在互聯網金融界引發了一場激烈的討論,很多觀點認為銀監會欲規范的聯合貸款業務針對的就是市場上的助貸機構。上海一家老牌助貸機構高管在8月3日向網貸之家表示,“不讓干的話就轉型P2P?!?/p>
南方都市報的報道顯示,一名與監管就聯合貸款及助貸業務進行溝通的人士稱,《通知》的背景是過去兩年互金公司和銀行合作的助貸業務或者聯合貸款發展快速,但同時存在兩個問題:一是銀行的低成本資金通過聯合貸款模式最終未能流向實體經濟,形成資金空轉;二是部分合作機構通過聯合貸款模式,做了銀行合規框架下做不了的產品和客群,監管擔憂風險最終傳導至銀行體系內。
《通知》中就聯合放貸的合作機構定義、機構準入、協議規范、系統和數據安全、風險分擔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最重要的一點是將聯合貸款的合作機構限定于經中國銀監會批準設立,持有金融牌照并獲準經營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出了定義,是指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在《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將消費金融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都定義為非銀行金融機構。
針對該項突入其來的監管舉措,互聯網金融的各界人士表示了擔憂,因為在互聯網金融領域,存在著數千家機構有著和聯合貸款模式相近的助貸服務模式。如果助貸模式按《通知》監管必須持牌,那么影響會非常大。
助貸機構,業內尚沒有明確的定義,一般被稱為助貸機構的有現金貸平臺、(非持牌)消費金融機構或者金融科技(Fintech)公司。
僅現金貸平臺,有數據顯示已經涌現出上千家,其中絕大部分無金融相關牌照。
針對《通知》,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定義并規范聯合貸款屬于監管創新,但同時也呼吁監管創新不要退縮,“只要有資質放貸的機構,都可以成為聯合放貸的合作機構共同參與風控、貸后等流程,引進更多合作方,對行業只能有好處,一碗水端平,銀行和非銀行放貸機構都是為企業融資做貢獻的正能量,切勿厚此薄彼?!?/p>
就近日產生的誤解,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在于聯合放貸與助貸,兩者間從現有的政策看均沒有明確的定義,尤其針對助貸業務,行業內沒有統一共識,模式也比較復雜。
但助貸機構,發展至今已經成為互聯網金融領域的不可忽視的一支創新隊伍,如何避免接下來的監管“一放就亂,一管就死”,同樣考驗著監管層的智慧。(文網貸之家/昏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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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關于就聯合貸款模式征求意見的通知》不完全全文:
中國銀監會欲探索研究互聯網貸款(注:互聯網貸款,是指借款人通過互聯網渠道自助提交借款申請,貸款人運用互聯網技術和移動通信技術,通過大數據信息和風險模型,全流程線上為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其消費、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管理模式和風控舉措,按照城市銀行部相關通知要求,擬征求聯合貸款(相關定義和具體操作環節見附件)模式的相關意見。
“聯合貸款”主要分為以下環節:一是由銀行和合作機構通過書面協議,確定雙方出資比例、合作規模、合作期限等;二是合作機構在銀行開立備付金賬戶,并存入充足資金作為貸款發放頭寸;三是雙方共同確定客戶篩選標準,并篩選出聯合貸款目標客戶并進行聯合授信;四是通過授信審批的客戶通過互聯網渠道自助發起借款申請,系統后臺進行欺詐判斷后,在極短時間內發放貸款;五是銀行與合作機構每日對賬,確保賬實相符。
第一條【合作機構定義】本辦法所指合作機構是指貸款人在進行互聯網貸款過程中,與貸款人在聯合貸款、客戶營銷、風險分擔、風險數據等方面提供支持和進行合作的各類機構。
本辦法所稱聯合貸款是指貸款人與合作機構基于共同的貸款條件和統一的借款合同,按約定比例出資,聯合向符合條件的借款人發放的互聯網貸款。
第二條【合作機構準入】貸款人應建立合作機構準入制度,明確準入標準和準入程序,針對不同類型合作機構,分別從行業地位、管理能力、經營可持續性、業務合規性、風險承擔能力、風險數據真實合法性等方面進行準入評估,確保合作機構的設立、經營和提供服務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
第三條【合作協議規范】貸款人應與合作機構簽署書面合作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嚴格限定合作事項范圍,規范合作機構行為,保障借款人信息安全。
第四條【系統和數據安全】貸款人與合作機構應建立滿足合作業務需求的信息系統,并通過技術手段實現敏感信息的有效隔離,保證雙方數據交互在安全合規的環境下進行。
第五條【聯合貸款業務條件】貸款人開展聯合貸款,應具備1年以上互聯網貸款的運營管理經驗,互聯網貸款管理機制建設完善,風險模型有效性經過充分驗證,存量貸款風險水平較低。
第六條【聯合貸款合作機構資質】貸款人應將聯合貸款的合作機構限定于經中國銀監會批準設立,持有金融牌照并獲準經營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人應建立合作機構的準入標準和流程,確保合作機構具備發放貸款的資質。
合作機構應對貸款人的貸款調查、授信審批、合同簽訂、貸款支付、貸后管理、風險管控的全流程機制進行評估,充分了解并接受貸款人信貸風險管理能力,與貸款人共同確認授信審批標準,明確風險分擔機制,參與貸款管理。
第七條【聯合貸款風險分擔】聯合貸款應由聯合貸款雙方按照協議約定的出資比例進行會計核算,貸款風險應由聯合貸款各方按照協議約定共同處置和承擔。
第八條【防范聯合貸款集中】貸款人應建立聯合貸款規模管控機制,避免聯合貸款過度集中于單一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九條【其他合作機構風險控制】貸款人應區分不同類型合作機構采取有針對性的風險控制措施:
(一)對于開展客戶營銷的機構,貸款人應重點審查并持續監控該機構受托營銷行為是否依法合規,并督促該機構對可能的欺詐行為采取切實有效的防范措施。
【來源:網貸之家 作者:昏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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