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頭條遭前員工實名舉報,稱“過河拆橋、毫無人性”觀點
上周,某頭條前員工在脈脈言職上發布話題稱,“對今日頭條這家公司的下作和沒有底線感到震驚。以在這種公司工作過為恥!”
上周,某頭條前員工在脈脈言職上發布話題稱,“對今日頭條這家公司的下作和沒有底線感到震驚。以在這種公司工作過為恥!”
該話題迅速引發頭條系前員工群體廣泛討論,除了吐槽頭條的“黑幫氣質”;離職后薪水少發等問題外,該討論群引出事件的核心問題頭條的“競業協議”,甚至被激進的前員工諷刺為“霸王條款”。
認證為比特星光創始人&CEO張月光對此實名舉證稱,他離職時因為拒絕簽署頭條的競業協議,被頭條起訴并要求賠償150萬,當頭條敗訴后仍不依不饒,目前已經承擔了10余萬的訴訟費。最后他感嘆頭條過河拆橋真是讓人大開眼界!
這是腫么個情況,什么對頭條那么不滿?
頭條的競業協議真的是霸王條款么?
競業協議這個“坎”該怎么破?
帶著上述問題,我們繼續......
禍起競業協議,頭條遭前員工實名舉報
今日頭條給人一貫印象是一家逼格很高的互聯網大廠,是僅次于BAT以外的巨頭,不差錢!
但是在頭條離職的前員工盡然給出“過河拆橋、毫無人性”的評價,確實讓“看熱鬧的”一愣,之所以如此怒不可遏其核心問題出在離職時的一紙“競業協議”上。
張月光,脈脈實名認證為比特星光創始人&CEO,我們在啟信寶上也查到同樣信息,張月光還是比特星光的實際控制人。
據了解張月光曾是頭條某項目負責人,于2018年年中離職創業,但他沒有想到的是離職時,沒有簽署頭條方要求的競業協議,后便被告上了法庭,并被要求賠償150萬。
另張月光不能理解的是,他離職后獨立創業,未加入任何成熟互聯網公司,且從事的時電商方向,頭條竟然在仲裁案件中試圖證明頭條也有電商業務。在這種情況下,與頭條溝通協商卻得不到有效回應。經過審理,仲裁駁回了頭條的不合理訴訟要求,但沒想到頭條居然依然不肯罷休繼續向法院上述!
對于頭條的訴訟,張月光深感困擾,一方面訴訟占據時間精力影響創業,另一方面訴訟也已經產生了十余萬元的律師費用。
張月光在討論組中說到,“不知道頭條為什么一定要對離職員工采用這種處理方式,畢竟曾經‘為公司貢獻了數億元價’。在這里實名曝光此事,讓行業更了解頭條這家公司的做事方式,也希望能夠在司法上得到公正的結果,這樣一家過河拆橋、毫無人性的公司,真是令人大開眼界!”
對此,不少頭條前員工表示此事屬實的話頭條做的的確很過分
“頭條HR招不到人,心里沒點b數么”ID名為李逵的網友稱。
ID名為今日頭條前員工[7]表示:“幸虧走的早,而且級別還不夠簽競業的,不過也被惡心到了,支持樓主”
ID名為少林弟子稱:“實名回應足夠證明了,事件概率非常高,關鍵后簽競業好像不太對,都是資本主義誰也別說誰錯一個模樣”
終于知道BAT為什么挖不走頭條的員工了!
其實,這并不是今日頭條第一次因為競業協議而被前員工舉報。
今年上半年,就曾有頭條前員工在脈脈上爆料,離職兩個月后收到了今日頭條郵寄的商業限制通知書,按照通知書上的要求,限制時間為員工離職后一年,期間該員工不得加入、從事、參與或運營或控制或參股與今日頭條或者其關聯公司生產或經營的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從事競爭業務、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經營類組織或產品。
在長達兩頁的競品公司列表里,BAT赫然在列,此外還囊括新浪、鳳凰、網易、愛奇藝等20家中大型互聯網公司。員工簽下這份競業限制通知書,幾乎意味著未來一年將很難找到合適的互聯網公司的工作。
該員工對此也驚嘆不止:“我工作8年也是大姑娘上轎頭一回遇到這種事”。
另據這位頭條的前員工透露,因“不滿今日頭條現任領導的管理,很多今日頭條的員工紛紛離職”,并且離職后的員工大多都會去A(暗指阿里巴巴)。今日頭條“擔心(離職的員工)都是到競爭對手那邊,現在拖著一些人不讓離職”。因擔心員工離職后到競爭對手公司去,一面讓已經離職的員工簽署競業限制通知書,一面拖著在職員工不讓離職,今日頭條此舉不僅讓曾經為其發展貢獻過的員工心寒,更令業內人士不恥。
看到了頭條的如此作為,讓網友不禁直呼可怕,并戲稱這或許就是今日頭條CEO張一鳴有底氣說 “BAT挖不走今日頭條員工”的原因所在。
頭條的競業協議真的是霸王條款么?
勞動法規定,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以后,賦予了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方面的義務,因此,單位應對簽訂了“競業限制”條款的勞動者給予一定的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二款規定: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條款的同時,要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補償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后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條款失效。
僅從競業協議本身而言,是各大互聯網企業不被挖角、保證企業機密不外泄的一種手段。其實所有的互聯網大廠也都有這樣的競業協議。
網傳某東競業協議(圖)
網傳企鵝競業協議(圖)
這么對比來看,頭條的競業協議似乎還算厚道。但像頭條這種,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強迫員工簽署商業限制通知書,不簽則起訴的情況并不多見。
誠然,張月光是頭條某項目前負責人,但要注意兩點,其一,補償金問題,是否達成溝通,還是強制按照30%計算,畢竟全部限制互聯網相關從業,這相當于在熟悉的領域內丟了飯碗,況且30%是否住夠養家也未可知。
其二,張月光創業方向是否與頭條經營領域相關。據啟信寶數據顯示,比特星光以技術開發、展覽活動組織、企業咨詢等業務為主。似乎也未能與頭條形成競爭關系,再者仲裁已經判定頭條敗訴的情況下,頭條仍舊上訴,這是多大的C(你懂)!
再說了,頭條自己也不干凈,當初挖度娘家技術員,也是存在競業協議的人(禁止頭條),只不過頭條手腕高,簽合同時掛到一個小公司下面,繞過去。而今,卻對曾經對自己有貢獻的員工多加限制,甚至不惜對簿公堂。
所以,競業協議算不上霸王條款,但斷人前程的行為卻有夠霸道!
競業協議這個“坎”該怎么破?
針對競業協議能不能簽,怎么簽的問題,我們咨詢了相關律師。
首選,要明確你是不是屬于應該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人員?
業禁止的人員僅限于以下這些人,用人單位不得對普通員工隨意約定競業限制義務。
1、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
2、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
3、用人單位高級技術人員。
只有上述三類人是需要簽署競業協議的,但要明確簽署是在自愿、協商的基礎上簽署,而不是強制執行。
由于目前法規的問題,對于競業禁止的范圍、商業秘密的范圍、競業禁止的期限及對雇員的補償沒有合理的界定,所以往往都被鉆空子。
再者沒有拿到經濟補償的情況下,所謂競業協議也是一紙空文。勞動法規定,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3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約定。
總之,警惕合同陷阱,要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防止“店大欺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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