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北京下發網貸備案登記征求意見稿金融
市金融工作局負責注冊在本轄區內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材料的審核和備案登記管理,根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等規定,第三條【部門職責】 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區金融辦是本市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備案登記部門。
7月7日,網貸天眼獨家獲悉,北京市金融局正式下發《北京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備案指引)。具體,備案指
7月7日,網貸天眼獨家獲悉,北京市金融局正式下發《北京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備案指引)。公眾可通過郵件fxc@bjjrj.gov.cn將相關意見、建議反饋金融局,意見反饋截至時間是8月6日,征求意見時間不足一個月。
《北京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據及目的】 為做好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工作,促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根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等規定,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本備案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及釋義】 本辦法所稱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辦法所稱備案登記是指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區金融辦依申請對轄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基本信息進行登記、公示并建立相關機構檔案的行為。備案登記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本辦法適用于在北京轄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機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部門職責】 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區金融辦是本市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備案登記部門,負責轄區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市金融工作局負責注冊在本轄區內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材料的審核和備案登記管理;各區金融辦負責注冊在本轄區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材料的受理和初審。
各區金融辦應增加監管力量、提升監管能力,設置專門崗位、配備專門人員,負責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工作。
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區金融辦可委托外部中介機構或聘請外部專業人員輔助開展部分專業性工作。
北京銀監局負責本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日常行為監管,協同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區金融辦做好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協同建立跨部門跨地區監管協調機制。
市通信管理局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中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
市工商局及各區工商分局負責本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工商登記注冊。
市金融工作局會同北京銀監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工商局等相關部門,建立信息交換共享機制和協同管理機制。
第四條【投資者適當性】 參與網絡借貸的投資人應當審慎投資,具備風險投資意識和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并熟悉互聯網,對其投資結果負責,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投資損失并承擔相應風險。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建立投資者適當性審核制度,認真開展投資者適當性審核評估,并在互聯網平臺和相關文件、協議中顯著位置向投資人充分提示風險。
第二章 工商注冊及變更登記
第五條【工商注冊登記】 新設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按要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在公司名稱中標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字樣,并在經營范圍中明確“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應在金融主管部門備案并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相關內容。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京設立分支機構的,應持總公司的備案登記證明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并將經營范圍明確為“在隸屬企業備案及授權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工商變更登記】 已經設立并開展經營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依據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有關要求,經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銀監局(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整改合規后,到工商登記部門變更公司名稱和經營范圍,明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等相關內容。
第三章 備案登記
第七條【設立條件】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申請備案,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風險管理能力,能夠依據適當性原則有效識別合格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等客戶群體,包括但不限于客戶身份識別措施、客戶風險管理能力識別等;
(二)擁有獨立的投訴受理部門,能夠獨立、及時解決消費者糾紛投訴,鼓勵通過自行和解、行業自律組織調解或仲裁等方式解決矛盾糾紛;
(三)業務系統能夠與本市網絡借貸監管系統對接,滿足監管信息報送和監管檢查的要求;
(四)具有完善的網絡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及安全、穩定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系統和災難備份,能夠保障業務連續性,保障交易客戶的信息、交易安全;
(五)能夠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達成資金存管安排,實現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賬戶隔離管理;
(六)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銀監局規定的其他監管要求。
第八條【備案申請】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依法完成工商注冊登記或變更登記后1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地所在區金融辦申請備案登記。
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區金融辦申請備案登記并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由監管部門予以處罰。
第九條【備案材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申請辦理備案登記時,應當按要求填報真實信息,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稱、住所地、經營地、組織形式等;公司住所地、經營地的房屋產權證明或租房合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官方網站名稱、網址及相關APP名稱等;
(二)股東或出資人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等;
(三)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包括但不限于業務模式、服務對象、獲客途徑、業務流程、風控方式等;
(四)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關于同意申請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決議;
(五)合規經營承諾書;
(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七)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基本信息資料和人民銀行企業或個人信用報告等;
(八)內設部門情況,財務、技術、風控等主要部門負責人基本信息等;
(九)分支機構名冊及其所在地;
(十)主要合作機構名冊及其主營業務;
(十一)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風險管理能力說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客戶真實身份認證措施,
2.風險管理制度,
3.反欺詐、反洗錢及反恐怖融資等制度和措施;
(十二)市金融工作局和所在區金融辦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條【合規經營承諾書】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申請備案登記時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合規經營承諾書,對下列事項進行承諾:
(一)嚴格遵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嚴格遵守信息披露、資金存管等要求,依法合規經營;
(二)依法配合市金融工作局、所在區金融辦與北京銀監局的監管工作;
(三)業務系統接入本市網絡借貸監管系統,確保及時向市金融工作局、所在區金融辦與北京銀監局報送真實、準確、完整的數據、資料;
(四)公司經營地址和注冊地址一致;
(五)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銀監局規定的其他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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